新“外管条例”解读四:条例主要调整

2013-08-27 12:00

    为适应中外人员往来形势发展的需要,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该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秉承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外国人来华签证制度。
    一、调整普通签证类别
    法律沿用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4个基本类别划分。关于普通签证,《条例》保留了原有的8个基本签证类别,并继续以汉语拼音首字母进行标志。同时,为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并为广大海外华人提供入境便利,增设了R字(人才类)、M字(商贸类)、Q系列(探亲类)和S系列(私人事务类)等类别签证,并根据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长短,以阿拉伯数字1和2对部分签证类别进行了进一步划分。
    二、引入人体生物识别签证制度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面相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查验时采集外国人指纹。为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做出规定。
    三、调整邀请函制度
    邀请函是签证审发的重要参考依据,查验邀请函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查过程中的通行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邀请外国人来华主体日益多元化,已不能仅限于“被授权单位”这一范畴。为此,法律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为外国人签发邀请函,但必须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规定了签证面谈制度
    面谈是签证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发领域的通行做法。为此,法律规定了下列4种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的情形:申请入境居留的;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不予签发签证情形
    签证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可自主决定是否接纳或以何种条件接纳外国人入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为此,法律规定了6种可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并进一步规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六、完善免签证制度
    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免签证待遇,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此,法律规定了双边协议免签、居留证件免签、过境免签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免签等。
    七、完善口岸签证制度
    口岸签证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所采取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多年来,口岸签证在便利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来华、提高我旅游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法律在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保留了这一制度并对签发情形和签发办法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八、规范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多年来,我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入境后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缺乏明确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做法,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诉求等各方面因素,法律对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