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法解读(九):不准居留

2013-07-02 07:00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根据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系签发给签证上注明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如赴华工作、学习者等。持短期签证(如旅游、访问)者,凭签证许可的停留期在华停留,无需办理居留证件。除非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原因,持短期签证者通常不能在入境中国后申请变更为长期居留,即不能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居留证件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华有违法、犯罪记录者的居留许可将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