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关于“放宽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兼职及暑期工作的安排”

2008-05-21 00:00

  放宽措施

          由2008/09学年开始,香港入境处将放宽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和兼职工作限制。凡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学习工作,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不设限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以及

  (b)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此外,合资格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的兼职工作,并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不反对通知书

         受惠于此项放宽措施的非本地学生无须另行申请。获批准来港和延期逗留的合资格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列出该学生可从事的雇佣工作类别及条件。“不反对通知书”会于签发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时或延长逗留期限时直接发给合资格学生或其保证人/ 咨询人再较交学生。如经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学生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将经有关使领馆代转送。

   

  实施日期

          上述放宽措施已定于2008年5月19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