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澳使领馆启用公证告知书的通知

2016-09-01 1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7条的规定,为明确声明书、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根据国内通知,自201691日起,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总领事馆启用《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91日开始,凡向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公证的中国公民,均需事先下载、打印、阅读相应告知书。  

  二、《声明书公证告知书》适用于申请办理各类声明书公证申请,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民事诉状等。《委托书公证告知书》适用于申请办理民事、商事类委托书公证申请。  

  三、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时,须一并将告知书作为申请材料递交给驻澳使领馆,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确认对告知书内容知悉无误并予接受。对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请现场咨询领事官员。  

  四、请注意,知悉并接受告知书内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申请人不签署告知书的,其公证申请恕不予受理。  

  五、以上要求仅限于中国公民直接向驻澳使领馆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公证者。申办各类认证者无需提交告知书。关于公证与认证的区别,请点击这里。  

  特此通知。